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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扬律师

  • 所属律所:

   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

  • 执业证号:

    131012018110323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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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11号12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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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弃继承权要别人同意吗 法定继承纠纷案例分析

发布时间:2024年01月18日 来源:上海遗嘱分配律师
[导读]:   李扬律师,上海遗嘱分配律师,现执业于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,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、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,作风严谨、言辞犀锐、思维缜密,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。为人谦和,办案认真、务实,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,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

  李扬,上海遗嘱分配律师,现执业于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,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、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,作风严谨、言辞犀锐、思维缜密,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。为人谦和,办案认真、务实,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,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
放弃继承权要别人同意吗

  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,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。由于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,同时也意味着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、债务不负偿还,因此,放弃继承与继承人的利益密切相关,所以《继承法》对放弃继承的有效条件作明确的规定:

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,应当在继承开始后,遗产分割前作出。

 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,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,不可以用默示的方式。一般情况下,应当以局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,如果用口头方式表示的,本人承认,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,也应当认定有效。

 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。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。

  放弃继承必须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。如果有采取欺骗、威胁或胁迫等强制手段,让继承人违背真实意愿而作出的放弃继承表示,这种放弃是无效的。

  放弃继承的效力应从继承开始计算。也就是说,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,那他从继承一开始就没有了继承权。

  

法定继承纠纷案例分析

  基本案情

  武某系王某甲之母。赵某与王某甲系夫妻关系,二人育有一子王某乙,一女王某丙,王某甲于2009年7月2日死亡。张某与王某乙系夫妻关系,于2004年共同生育一女王某丁,王某乙于2013年11月25日死亡。赵某与王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区共有房屋十二间,现王某甲、王某乙均已去世,赵某、张某及王某丁等人对上述房屋继承事宜发生争议,故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,请求依法分割房屋十二间。本案审理过程中,赵某、王某丙、王某丁、张某、武某均同意法院主持调解。

  裁判结果

  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一、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正房八间归原告赵某所有;二、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正房四间中,西数第一间和西数第二间的半间归被告王某丁所有,西数第二间的半间归被告张某所有,西数第三间归被告武某所有,西数第四间归被告王某丙所有,为便于被告武某、王某丙通行使用,被告王某丁、张某应予以协助;三、双方就被继承人王某甲的所有遗产均分割完毕,再无其他争议。

  案例评析

  法定继承纠纷在农村地区属常见民事案件。本案中,王某丁和其母张某系智力残疾,生活能力严重不足,如果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判决,将对二人十分不利。为促成双方和解,承办法官尝试将心理学咨询理论引入民事调解工作,引导双方换位思考,启发情感共鸣。最终,双方冰释前嫌,握手言和。结案后,法官注意到王某丁因经济压力无法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。为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法官通过北京高院向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申请了救助基金,并多次与培智学校联系沟通,最终促成王某丁成功入学。王某丁的亲属专程送来锦旗表达谢意,北京电视台、《北京晚报》、《北京青年报》、《法制晚报》、《新京报》等多家媒体也纷纷进行了报道,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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